第一条为规范交易纠纷解决流程,维护国家生猪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生猪市场买家入驻协议》、《国家生猪市场卖家入驻协议》《国家生猪市场争议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买卖双方因国家生猪市场交易发生争议,任一方发起维权、投诉或申请协助解决争议的,适用本规则规定。任一方向国家生猪市场发起维权、投诉或申请协助解决争议的,等同于双方都不可撤销的授权国家生猪市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基于自己的判断及争议处理原则,对买卖双方存在争议做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款项归属或资金赔偿。
第三条处理争议期间,国家生猪市场通过国家生猪市场系统、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争议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规则有规定的优先使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国家生猪市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酌情予以处理。
第一节争议申请条件
第五条买卖双方向国家生猪市场申请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须为国家生猪市场的用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有具体明确的被申请方,且被申请方为国家生猪市场的用户;
(三)有具体明确的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属于国家生猪市场规则或协议中所涵盖的受理事由及范围;
(五)提供必要、准确、详实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六)其他国家生猪市场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生猪市场系统提示提交争议处理申请。
第六条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国家生猪市场不予受理:
(一)买家超出规定时限提出换货、退货、退款等申请引发争议的;
(二)卖家向买家提示风险后,买家仍要求按其指定方式发货引发相关争议的;
(三)运费差额补足、货到付款交易产生的运费争议;
(四)买卖双方自行就退款、退货、交易等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的事宜,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争议的;
(五)交易做不退货退款处理后,卖家需要取回商品的;
(六)经驳回后再次申请的;
(七)其他国家生猪市场认为不适合受理的情形。
第二节举证流程与规范
第七条国家生猪市场争议处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受理、审理期间),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生猪市场系统设置的提示及(或)国家生猪市场发送的短信、电话或邮件通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凭证扫描件、物证照片等;如有重大争议的,争议双方还应按照国家生猪市场的要求寄送相关的证据凭证原件、原物。
第八条证据提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生猪市场相关规则及协议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具体如下:
(一)质量引发争议的,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猪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扫描件;
2、同步检验装置,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等肉品品质鉴定标准说明(盖公章);
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说明凭证扫描件。
(二)发收货引发争议的,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单、磅单、签收单、付款发票等;
(三)物流运输引发争议的,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约定(具体承运人、运输风险承担)扫描件、承运人证人证言等;
(四)交易价格引发争议的,买卖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屠宰场猪肉定价标准说明;
2、猪只毛重、净重凭证;
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说明凭证扫描件。
(五)其它针对国家生猪市场受理的各类型争议需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以国家生猪市场要求的内容为准。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凭证的,国家生猪市场有权按照实际收集到的凭证做出处理。
第九条国家生猪市场作为独立第三方,仅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独立判断,双方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节争议受理、审理程序
第十条国家生猪市场接到争议处理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审查期间,国家生猪市场发现申请方证据不足的,应通知申请方及时补足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国家生猪市场应在受理争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针对争议申请内容给出答复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国家生猪市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提出答复意见或证据的,不影响国家生猪市场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生猪市场对决定受理的争议,原则上应在受理后30天内审理完结并将审理结果告知双方,受理过程中争议双方可以提交新证据。
根据不同情形,国家生猪市场将对双方的争议做以下处理:
(一)针对申请请求,做出支持或驳回的处理意见,申请请求为多项的,可以逐项予以处理;
(二)其他国家生猪市场依照独立判断而做出的处理意见。
第四节处理中止、恢复
第十三条国家生猪市场处理争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生猪市场中止处理相应争议:
(一)争议任一方所必需提交的证据需要依赖第三方出具,而在争议处理期间无法确定出具期限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争议处理无法继续开展的。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程序恢复:
(一)依赖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已经提交的;
(二)不可抗力事由解除的。
争议中止处理的期限不计入争议处理期限。
第十五条国家生猪市场处理争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生猪市场终止处理相应争议:
(一)买卖双方一致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争议;
(二)争议任一方在处理期间不再享有国家生猪市场用户资格的;
(三)国家生猪市场被告知争议已提交仲裁、诉讼的。
第五节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生猪市场处理争议期间,买卖双方达成退款协议,但无法自行操作的,国家生猪市场将根据双方达成的退款协议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十七条国家生猪市场对争议做出处理后,有权通知相关机构按照处理结果将交易款项进行相应的处理。如交易款项不足以执行的,则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买卖双方针对国家生猪市场的审理结果有异议的,经协商一致可另行提交仲裁或诉讼。双方仲裁或者起诉的,不影响任何一方因违反国家生猪市场规则协议而对其采取的限制登录账户、关闭全部或部分账户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国家生猪市场将基于普通人的判断,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买卖双方的争议做出处理。国家生猪市场并非司法机关,对凭证或证据的鉴别能力及对争议的处理能力有限,国家生猪市场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买家和(或)卖家的期望,也不对依据本规范做出的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国家生猪市场对争议做出处理后,不免除买卖双方基于与国家生猪市场签署的其他协议、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则一经发布,即对国家生猪市场所有用户生效。
国家生猪市场有权修改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用户不同意相关修改的,可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否则,视为同意。